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經國務院常務會議通過,新節日放假辦法2008年1月1日起執行,《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》修改后,全體公民放假的節日及天數如下:
新年,放假1天(1月1日);
春節,放假3天(農歷除夕、正月初一、初二);
清明節,放假1天(農歷清明當日);
勞動節,放假1天(5月1日);
端午節,放假1天(農歷端午當日);
中秋節,放假1天(農歷中秋當日);
國慶節,放假3天(10月1日、2日、3日)。
全體公民放假的假日,如果適逢星期六、星期日,應當在工作日補假。
另,《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》根據國務院決定也作出相應的修訂,部分公民放假的節日及紀念日如下:
婦女節(3月8日),婦女放假半天;
青年節(5月4日),14周歲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;
兒童節(6月1日),不滿14周歲的少年兒童放假1天;
中國人民解放軍建軍紀念日(8月1日),現役軍人放假半天。
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,如果適逢星期六、星期日,則不補假。
少數民族習慣的節日,由各少數民族聚居地區的地方人民政府,按照各民族習慣,規定放假日期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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